3.7 放射性
砌塊的放射性應符合GB 6566。
4 試驗方法
砌塊各項性能指標的試驗,按GB/T 4111規(guī)定進行。其中,干燥收縮試驗時,試件浸水時間應為48 h。
放射性試驗按GB 6566進行。
5 檢驗規(guī)則
5.1 檢驗分類
5.1.1 出廠檢驗的檢驗項目為:尺寸偏差、外觀質量、密度、強度、吸水率。
5.1.2 型式檢驗的檢驗項目為第6章中全部項目。
有下列之一情況者,必須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投產或產品定型鑒定時;
b)砌塊的原材料、配合比及生產工藝變化時;
c)正常生產6個月時(抗凍性、碳化系數(shù)每年一次);
d)產品停產3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
e)投產或原材料發(fā)生變化時。
5.2 組批規(guī)則
砌塊按密度等級和強度等級分批驗收。以同一品種輕集料和水泥按同一生產工藝制成的相同密度等級和強度等級的300m3砌塊為一批;每周生產的砌塊不足300m3者亦按一批計。
5.3 抽樣規(guī)則
5.3.1 出廠檢驗時,每批隨機抽取32塊做尺寸偏差和外觀質量檢驗;再從尺寸偏差和外觀質量檢驗合格的砌塊中,隨機抽取如下數(shù)量進行其他項目的檢驗:
a)強度:5塊;
b)密度、含水率、吸水率:3塊;
c)干燥收縮率:3塊;
5.3.2 型式檢驗時,每批隨機抽取64塊,其中32塊進行尺寸偏差、外觀質量檢驗;如尺寸偏差和外觀質量合格,則在64塊中測取尺寸偏差和外觀質量合格的下述塊數(shù)進行其他項目檢驗。
a) 強度:5塊;
b) 密度、含水率、吸水率:3塊;
c) 干燥收縮率:3塊;
d) 抗凍性:10塊;
e) 軟化系數(shù):10塊;
f) 碳化系數(shù):12塊;
g) 放射性:2塊。
5.4 判定規(guī)則
5.4.1 當所有檢驗結果均符合本標準第6章各項技術要求時,則判定該批產品合格。
5.4.2 檢驗后,如有以下情況者可進行復檢:
a)按表1、2檢驗的尺寸偏差和外觀質量各項指標,32個砌塊中有4塊不合格者;
b)除表1、2指標外的其他性能指標有一項不合格者;
c)用戶對生產廠家的出廠檢驗結果有異議時。
5.4.3 復檢的抽檢數(shù)量和檢驗項目應與前一次檢驗相同。
5.4.4 復檢后,若符合標準要求時,則可判定為該等級;若仍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 砌塊出廠
9.0.1砌塊應在廠內養(yǎng)護28天齡期后方可出廠。
9.0.2砌塊出廠前應進行檢驗,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方可出廠。
7 產品合格證、堆放和運輸
7.1 產品合格證
砌塊出廠時,生產廠應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其內容包括:
a)廠名與商標;
b)合格證編號及出廠日期;
c)產品標記;
d)性能檢驗結果;
e)批量編號與砌塊數(shù)量(塊);
f)檢驗部門與檢驗人員簽字蓋章。
7.2 產品堆放和運輸
7.2.1 砌塊應按類別、密度等級和強度等級分批堆放。
7.2.2 砌塊裝卸時,嚴禁碰撞、扔摔,應輕碼輕放,不許用翻斗車傾卸。
7.2.3 砌塊堆和運輸時應有覆蓋防雨、防潮和排水措施。